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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 2016-01-09 17:15:00     访问次数:    字体:【 】   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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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    国家档案局、民政部在充分调研、研讨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等法律法规,共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、民政部令第11号《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于2015年11月23日颁布。《办法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自2000年中办、国办转发《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00〕23号)以来,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一直密切关注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,考虑制定城市社区建设方面的档案管理办法。2010年中办、国办印发《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0〕27号),城市社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,社区工作逐渐成熟、规范,基本具备了制定办法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的条件。
  《办法》的颁布,是贯彻落实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》,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,也是按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《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》要求,加大对专业档案的业务监督指导力度,推动专业档案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成果。
  制定颁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,对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,维护社区党组织、居民委员会、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切身利益,更好地服务和谐社区建设,具有重要意义。
  《办法》共24条,从坚持档案管理原则、落实档案管理职能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、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等方面,对城市社区档案工作进行了规范。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(一)总括性规定,包括第一条至第八条,规定了制定《办法》的目的和依据、城市社区档案的定义、管理体制、组织领导保障、经费保障、机构和人员设立、工作职责、档案管理原则等问题,从而使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建立在依法、规范的基础上。(二)具体操作性规定,包括第九条至第二十条,规定了城市社区档案的归档范围、归档要求、整理原则、保管保护、统计利用、档案鉴定、档案完整性要求、档案开发编研、档案信息化、档案保密等方面的要求,从而使《办法》更具有可操作性,方便基层执行。(三)其他规定,包括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,规定了法律责任、制定细则、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要求,从而设定了在执行《办法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处理途径。
  《办法》着眼于规范社区档案管理,扎实推进社区档案工作和社区建设。主要体现出以下基本特点:
  (一)综合性。社区工作涉及面广、极为复杂,社区档案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。《办法》根据实际情况,按照内容、形式的不同,明确将社区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分为文书类、科技类、会计类等三个大类。《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》作为《办法》的附件,对每个类别都列出了纳入归档范围的社区工作文件材料,并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和保存价值的不同,将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、30年、25年、15年、10年、5年、3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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