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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档案局党组议事规则

发布时间: 2017-01-05    访问次数:    字体:【 】   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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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为进一步完善局党组议事制度,规范党组会议程序,保证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如下议事规则:
    一、议事原则
    1. 坚持集体领导原则。
    2.坚持民主集中原则。
    3. 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原则。
    4. 坚持从群众中来、到群众中去、走群众路线原则。
    5. 坚持依法决策、遵章办事原则。
    二、议事范围
    1. 传达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、上级重要文件、重要会议和批示精神,并结合本局实际,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。
    2. 研究决定全市档案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、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,以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、内部重要规章制度。
    3. 研究决定机关党组织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意识形态工作和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事项。
    4.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、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    5、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、下级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。
    6. 研究讨论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、机构设置、处室职能等事项。
    7. 研究决定本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推荐、任免、录用、交流、辞职(退)、奖惩、培训、公费出国(境)等事项。
    8. 研究决定重大基本建设、重大项目安排和重大财务事项。
    9. 研究决定局下属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。
    10. 按有关规定或党组书记认为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。
    三、议事制度
    1. 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,局党组成员参加。必要时,党组书记可以委托其中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。
    2.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,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。
    3.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,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议、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。除特殊情况外,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。
    4. 召开党组会议的时间、议题,一般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,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。重大决策事项,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提交会议讨论。
    5.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,应当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。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。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,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。根据议题或工作需要,会议召集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    6.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,应当进行充分讨论。表决可以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。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,到位党组成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。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当逐项进行表决。
    7. 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做好如实记录,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。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,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。
    四、议事纪律
    1.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须事先请假。
    2. 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党组会议酝酿和讨论的情况。
    3. 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, 党组成员应当坚决执行。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。对不执行决议,或搞阳奉阴违,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,应当追究其责任。
    4. 党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,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、纪检组和基层党组织、党员群众的监督。有违反党章、条例规定和本规则的,按照党章党纪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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